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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西宁 法官说法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花费能要得回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3点击:45




平安西宁







分手后,

恋爱期间的花费能要得回吗?





情侣恋爱时给彼此花钱是你情我愿,分手时因为这些花出去的钱对簿公堂的又不在少数,那么在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花费能要得回吗?本期法官说法为您解答。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来西宁工作的大魏与本地姑娘小岚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大魏给小岚进行多笔转账,共计约4.7万元。为增进双方感情,大魏还为小岚购置了项链、戒指、手镯等首饰。2021年底,大魏因家中有事返回老家,双方之间感情渐渐减淡再无联系,自然解除了恋爱关系。回家后的大魏想到和小岚恋爱期间的花销数额不小,认为自己是真心迎娶小岚才给她多次转账并购置首饰,现二人已然无法结婚,大魏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岚返还其给付的款项及首饰共计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大魏主张与小岚之间的纠纷是婚约财产案件,而小岚认为她与大魏间并不存在婚约关系。婚约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赠与,系我国民间的传统习俗。婚约彩礼的赠与通常具有一定的程序和仪式,赠与行为一次性完成。本案中,大魏在与小岚恋爱的三年内给小岚多次转账,从往来的形式、次数、目的综合分析,大魏为增进感情转账及购置物品的行为是对女方的赠与。故法院驳回了大魏的该项诉讼请求,大魏和小岚均未提起上诉。

杜 雪


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长宁法庭四级法官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彩礼,则为附条件给付,在条件不成就时接受一方应予退还;赠与,因已经给付,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大魏和小岚在恋爱交往期间,大魏为小岚购买项链、戒指、手镯等并赠与小岚,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物权已经发生变化。恋爱期间的金钱给付,即使给付当下没有明确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是恋爱中必要的支出或双方共同的消费,故而不应以恋爱关系的结束为由而要求返还。

那么恋爱关系期间,对于“恋爱支出”的性质,法院一般是如何认定的呢?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第二,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第三,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为对方购置衣物、食品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较小。加之现在社交软件的普及,情侣之间难免偶尔发个微信红包作为二人之间的感情调剂。但恋爱期间的男女尚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管出于哪种原因,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钱款时都要注意保存证据,以证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可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刊登于10月24日《西宁晚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