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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解和好后 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5点击:50
原标题:经法院调解和好后 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吗?
云南法制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罗瑞东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让一件离婚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原、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原告来到被告家生活,并生育子女,子女现已成年。2018年开始,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愈演愈烈。
今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但在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依然矛盾不断,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夫妻双方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此条立法初衷基于节约司法资源,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和好,说明婚姻存在可以挽回的可能性,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反复起诉的,则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但满6个月后,法院视为当事人已经充分考虑清楚,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在6个月内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仍然可以重新提起诉讼,不受此时间限制。
另外,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后感情、分居情况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