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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离婚诉讼费该不该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11点击:12

作者:朱钊霞律师,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律师,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很多人认为,诉讼离婚的成本太高,所以为了节省离婚成本而费尽心思,却往往忽略了其中隐藏的风险,反而因小失大,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我们都知道,诉讼离婚的成本大致包括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很多当事人会想在这其中节省成本,今天我们来着重谈谈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应如何最大化节约成本。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离婚案件的受理费如何收取?根据最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按照上述规定,如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车辆、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则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诉讼费用。

下面我们以需要处理一套价值300万的商品房为例,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14050元-14300元之间,调解则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很多当事人为了节省诉讼成本,则想方设法免掉这笔诉讼费。

案例分析

前不久,我接受了一个客户的咨询,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调解离婚,最后由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解除了婚姻关系。调解离婚本来就是值得开心的事。然而,他们当时为了节省诉讼费用,没有诉请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选择双方私下签署《离婚补充协议》,针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这种处理方式短期看是没有任何问题,确实节约了诉讼成本,但长远来看存在隐藏的风险,后续容易引发纠纷而再次涉诉。



就上述情况而言,只有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对外公示的效力。而双方私下签署的《离婚补充协议》是夫妻双方内部的约定,效力仅限于协议双方的当事人,对外不产生效力。

换句话说,双方签署的《离婚补充协议》无法直接作为处分相应财产的依据。若协议中涉及需要另一方配合房产过户等方面的约定,日后另一方反悔不予以配合,凭借双方签署的《离婚补充协议》,不能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此时,则需要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进行确权,且案件受理费也只能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进行收取。我们同样以处理一套价值300万的商品房为例,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的受理费是14050元-14300元,而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处理的受理费则是30800元,由此可见受理费就已经翻了一倍,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耗费了大量时间及精力。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读者都明白离婚时关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费并非可以随意节省的成本。所以,离婚时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将财产确认下来,可以“一揽子”解决双方的纠纷,避免日后因履行等问题而需要再次诉讼,避免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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