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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是否有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0点击:1

2017年2月3日徐某1父亲徐某2与母亲李某在民政部门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于2017年11月给徐某1购买一套90多平方米精装修楼房一栋(包括家具、家电),楼房的楼层由女方挑选,女方享有使用权。2018年8月16日徐某2履行协议书中的赠与约定,将位于xx县XX小区12号楼2单元9层东楼房赠与徐某1。

因徐某1年幼,李某要求将此楼房的售楼手续登记其名下进行代管,后售楼处将此楼房登记在李某名下。徐某1与李某入住该楼后,徐某2出资对该楼进行了装修并购买家具、家电。

近期,徐某2出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按最有利于徐某1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多次要求李某将原本赠与徐某1的房屋在售楼处更名至徐某1名下,但遭到李某拒绝。

后,徐某1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徐某2与徐某1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徐某2履行了赠与合同,并按照约定对案涉楼房进行装修,购买家具、家电,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案涉楼房是徐某2将其婚内共有楼房出售后补偿给其的房屋,被告对该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