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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0点击:1

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时,双方对房产归属争执不下,将它赠与子女很多时候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一种解决方案。但房产往往存在一定的升值空间,面对这种经济利益的诱惑,一部分当事人出尔反尔,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甚至要求撤销赠与约定。日前,海盐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王先生与李女士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订立《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将两人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儿子小王所有,小王随李女士共同生活,但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过户时间。之后,李女士与王先生协商房产过户事宜,但王先生称要等儿子成年后过户。今年小王已满18岁,王先生又称要等小王有独立经济能力后过户。

  在多次协商未果,小王决定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配合过户。最终,海盐县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请。

  法官介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不能等同于夫妻双方纯粹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不能随意撤销。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