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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0点击:49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张砚律师



【案例回顾】


孙某(男方)与魏某(女方)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子孙某某。2014年12月,孙某与赵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孙某某归魏某抚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一处,归孙某某所有。后孙某某及魏某多次找到孙某,要求其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但孙某一直借故拖延。孙某某遂将孙某、魏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孙某及魏某配合办理过户。

法院认为,被告孙某、魏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系被告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其履行过户义务合理合法。但因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代表拥有房屋所有权,故对原告要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法律分析】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时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呢?

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属于同一个整体,不能单独适用任意撤销权

1.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涉及人身关系、财产事项等内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协议,赠与条款与协议其他内容不可分割,不能随意撤销。

2.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婚姻关系解除时,应认定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

3.赠与条款看似为财产处分,实质牵涉到婚姻关系存续、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子女房产不同,不能剥离出来作为财产约定来看待并进而单独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

二、离婚协议经过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具有不可撤销效力

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财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那么也应当赋予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不可撤销的效力,这是信赖保护的原则的必然要求。

三、如离婚协议不涉及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协议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协议订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应依法驳回。因此,如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应认定为有效。

综上,张律师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不能任意撤销。如赋予一方任意撤销权,则可能违背离婚另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侵害受赠子女已经获得或者可能获得的预期利益。


【律师建议】


为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确保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能够实现,律师建议:

一、明确约定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并在离婚协议生效后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避免权利落空。例如:父母欠债导致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子女权益与申请执行人权益何者优先,即子女存在无法获得房产的风险。

二、细化离婚协议条款,约定违约责任

在离婚协议中,可详细约定将房产过户登记给子女的日期、双方配合义务,并约定一方未按约定配合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增加违约方违约成本,以此约束协议双方遵守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条款的设计应符合法律规定,且清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约定不当,导致违约条款无法适用。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