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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协商一致签署的离婚协议竟还能反悔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6点击:9

愿得一人心,白头不相离。这样的幸福,是初心也是愿景,是美好更是缘分。岁月蹉跎,世事无常,当一段感情已经发展到“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的时候,即使你无法潇洒地转身,但你一定要明白“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一、社会现状

中国人讲以和为贵,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好聚好散,家丑不能外扬,所以很多人选择协议离婚。但往往有时候事情没有那么完美,仅凭着简简单单几页离婚协议,真能把感情一刀两断,财产一分为二吗?

有容乃大不如有钱撑腰,离婚更是如此。因此,离婚中的财产问题最容易引发争议。有些夫妻因为一时冲动而离婚,离婚后对自己签署的离婚协议又想反悔,约定赠与的房产又想撤销,最后起诉至法院的比比皆是。对于离婚协议中房产的处理,当事人反悔的尤其多。对于不同的情况,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就这个焦点问题我们一起来探讨。

二、法条释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款的适用应当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首先,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其次,赠与的标的物必须是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要登记了标的物,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再次,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最后,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是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他方财产的一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案情简介

案例一:

郭先生和杜女士自由相恋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之后,杜女士做起了家庭主妇,郭先生负责赚钱养家。郭先生能力出众,接连升职,随之而来的是围绕在其身边的莺莺燕燕,这使得夫妻两人争吵不断。越来越忍受不了的杜女士提出离婚,并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婚内购买的两套房产都归自己,孩子也归自己抚养。郭先生也忍受不了杜女士的无理取闹,一气之下也立马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两人约定三天后去办离婚手续,但郭先生却突然出差了半个月,回家后郭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房子一人一套,不然就甭想离婚。杜女士被郭先生这一番话气得不行,离婚协议都已经签字了,难不成还能反悔?

案例二:

张先生和钱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之后闪婚并生育一子,然而随着儿子的到来,两人夫妻矛盾越发明显。两人经过谈判后,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钱女士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归钱女士所有,张先生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儿子,儿子由钱女士抚养。很快两人便办理完了离婚手续,但没多久张先生便对房产的处分感到后悔,儿子跟着钱女士,房产归儿子,这就相当于房产间接给了钱女士。钱女士两套房,自己一套没有,张先生认为离婚协议签不公平。于是,张先生迟迟不配合过户。无奈之下,钱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将房屋过户至儿子的名下。

案例三:

宋女士和李先生可谓患难夫妻,两人从小生意做起,随着经验的积累,两人生意越做越大。由于难以顾及家庭,宋女士选择回归家庭做起了家庭主妇,生意便由李先生打理。然而没了宋女士在生意场上的管束,李先生越发放肆,竟跟公司一女职员搞在一起,两人谋划了离婚,并将财产转移了大部分。之后,李先生跟宋女士摊牌自己爱上了别人,宋女士无奈之下也接受了这个事实。两人便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李先生将两套房产都留给宋女士。很快,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宋女士发现李先生竟还有其他三处房产。一气之下,便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李先生认为离婚协议都签了,婚也离了,怎么可能重新分割财产?

四、另眼看法

离婚协议到底能反悔吗?以上三个案例,分别是对离婚协议反悔的不同情况。对此,法院究竟会如何处理呢?是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将房屋过户至一方的名下,还是会支持反悔一方的想法,允许其撤销赠与?

案例一中,杜女士和郭先生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两人不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连离婚手续都没办理。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合同,并不是双方签署就能立即生效,而是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生效。既然协议都没有生效,谈何而来要求郭先生履行协议内容呢?

即使到法院诉讼,如果郭先生反悔,法院也不能按照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参照民法典第658条。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外,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因此,在离婚谈判中,若占据主动地位,条件合适时就该赶紧去办理离婚手续,否则对方一旦反悔了,就要重新谈判,前面的付出功亏一篑。

案例二中,张先生和钱女士快刀斩乱麻,签完了离婚协议,又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流程走完后,张先生却认为离婚协议对自己不公平,想反悔。根据上文法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毕竟房产没有办理过户,而且离婚协议也“显失公平”,张先生认为赠与儿子的房产理所当然的可以撤销,事实真的如此吗?

合同可以用“显失公平”来推翻,但离婚协议与一般的合同存在很大的区别,离婚协议是一种兼具财产属性和身份属性的特殊协议。合同中的“显失公平”,指的是平等主体双方经济上不平衡,权利义务不对等。而离婚协议的主体不仅具有夫妻这种特殊身份,而且离婚协议的内容还包括感情问题、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实践中常常存在,男方为了着急离婚而放弃财产权利,女方为拿到子女抚养权而净身出户,当从财产角度来看,这样的离婚协议本就不公平。

夫妻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在当事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若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虽然有规定,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将自己的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在房子还没有办理过户之前,当事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这一条款的使用存在一个前提,那就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协议仅是对财产的处分,并不涉及到人身关系,因此赠与可撤销。

而对于第三个案例,宋女士明显是在受欺诈状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这种离婚协议能否撤销呢?《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转移了其他财产后,让宋女士心安理得的接受现有的财产分割,若宋女士知道真实财产状况,肯定是不会同意这种财产分割方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宋女士的离婚协议可以反悔,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离婚协议书》中房产的处理,不能对此怀有侥幸或偷懒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