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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说法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不得撤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0点击:50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问:律师您好,三年前,我和前夫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子归五岁的女儿所有。现在房屋贷款已还清,具备了过户条件,但是我前夫再三推脱,不愿去把房子过户给女儿。请问律师,我前夫可以撤销房子给女儿的赠与条款吗?

答:您的前夫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子所有权给女儿的赠与条款。

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不同于传统意义中的普通民事赠与,其实质上是夫妻双方在原有婚姻关系基础上对财产分割的平衡处理,是夫妻双方对身份和财产综合博弈的结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赠与。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亦有在物质上给予未成年女儿一定补偿,保障女儿良好居住环境的意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应认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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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