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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燕说法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2点击:40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也就是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一审未提而在二审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的“1年期间”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也就是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知道对方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比较合适;对于离婚后才知晓的,以无过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损害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