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成都中院适用国际公约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张迪杰 张子纯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11月7日,成都国际商事法庭成功审结《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生效后的首例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 裁定承认外国某法院作出的我国公民和外籍人员离婚判决。
2009年,外国某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今年8月,作为离婚判决被告的当事人因与案外人员将进行婚姻登记,于是向成都中院申请承认上述离婚判决。该离婚判决载明无任何子女或共同财产须由法院处置,当事人也对离婚判决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予承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成都国际商事法庭践行国际公约要求,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后第一时间依法适用,认定该案当事人提交的公文书系在另一缔约国作出且该国有关主管机关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签发附加证明书,故应免除认证手续并认可相关签名、印章的真实性。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依据国际公约在司法审查中对域外公文书免除认证的做法在我国尚属首次,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相关文书流转时间和经济成本,也充分展现了中国始终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司法担当。
什么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数量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跨国公文书流转程序。1961年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九届会议上通过了《公约》草案,1965年《公约》正式生效。近年来,《公约》新成员快速增加,目前已达124个,约占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及大多数“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我国经过不懈努力,于2023年3月8日正式加入的《公约》。《公约》于11月7日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合二为一”:即由文书出境前的两次领事认证(俗称“双认证”)合并为依托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的一步式证明。具体如下:
《公约》框架下简化流程
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加入《公约》前,公文书送往国外使用,通常需办理领事认证;加入《公约》后,我国同其他缔约国之间不再需要办理使领馆领事认证,“双认证”将被简化为使用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手续(详见下图),这将大大降低公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具备同等效力。同传统领事认证一样,附加证明书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对加贴附加证明书的公文书的承认及其效力,由文书使用地法律确定。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带来三大红利
节省企业办证时间和经济成本
《公约》生效后,企业文书“出海”所要履行的手续更为简便。商事文书办理一次附加证明书,就可在所有《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分别办理相关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缔约国间办理文书流转手续时间平均减少约90%。办证环节简化后,收费项目也相应减少。同时,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还可避免个别国家对部分商业文书收取高额的领事认证费,大幅降低企业对外贸易成本。
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参与对外经贸活动,有时会遇到为应诉、反倾销等涉外案件而必须紧急提供书面材料的情况。如果使用国驻华使领馆未及时办理相关文书的领事认证,造成文书提交超过应诉时限,可能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公约》生效后,上述情况将得以有效改善,我国企业“走出去”将更加从容。
改善我国营商环境
《公约》缔约国大部分同我国保持密切贸易联系。《公约》生效后,超过80%的进出口贸易将免于办理商业文书的领事认证。同时,有意向中国投资、出口的外国企业也无需为商业文书办理领事认证。外国企业“引进来”将更加便利。
(图片由成都中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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