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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应该如何给自己争取最大利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05点击:41

女性在婚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时候一旦面临离婚,她们都会非常慌张,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孩子的担心要不到抚养权,没孩子的担心离婚后没保障……


那么,面对离婚,女性应该怎做才能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呢?



一、女方怀孕或者刚生完孩子,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生活中,很多女性会因为怀孕、生小孩而失去工作机会,失去经济来源,若此时离婚必然会导致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如果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此条款也仅限于男方提出离婚诉讼,若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或者女方自己提出则不受此限制。


二、全职太太可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

传统中国家庭中,通常都是“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男方在外拼搏,女方在家照顾老人、子女,也由此产生了“全职太太”。对于全职太太来说,她们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发展,全身心的为家庭服务,在家庭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代价则是经济收入变少甚至直接截断,因此法律为了保障全职太太的权益,也基于公平原则,规定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三、若男方婚内有过错,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了婚内过错的情形,即(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并且设置了第5项条款“其他重大过错”,以此来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比如男方出轨生子,被认定为重大过错,女方同样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更好的保障女性的权利。


四、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有女方直接抚养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又或者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适宜和母亲共同生活的情形,才会有可能由父亲抚养。




五、若男方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离婚时可对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家问律师提醒,为了尽快离婚而选择放弃自身权益的方式不可取,运用法律,争取最大利益才是最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