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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法条在申请执行之前签的和解协议能否中断申请执行时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3点击:1

法院就A与B间的债权债务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作出后,A与B 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最后履行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但B未按期履行,2022年7月1日,A欲申请强制执行,那么A能否申请呢?

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生效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二年,从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在申请执行之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那么该和解协议可以对执行期产生中止、中断的效力。

那么,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判决生效以后,或者在判决作出但未生效之时,签订和解协议,致使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以后,在时间超过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之后,还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该和解协议能否产生对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效力呢?

一、过了申请执行期限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条规定,即使是在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以后,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应当受理。仅仅是在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和解协议能否产生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95条(民法典同样是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A与B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既体现了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体现了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该和解协议中断了执行时效,应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执行期间

根据(2020)最高法执监445号执行裁定书的意见,“案涉协议书虽是由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自行达成,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根据该规定精神,即使案涉协议书是当事人自行达成,未提交人民法院,如果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仍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该执行裁定书意见可知,最高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仍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本条规定含有“在执行过程中”,那么由此可以认为,最高院的意见认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仍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规定: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因而,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和执行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同样适用该条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时效应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头号周刊##真知新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