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陈鉴豪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上期,我们讲到离婚协议书该怎样拟定,在拟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不久,有读者向我发来私信,她向我求证,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我先来分享我在最近办理的一则案例。
案例的主人公为冯某、叶某,冯某、叶某有着20年的婚龄,但遗憾未能相守终身,叶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也没有作过多挽留,便同意离婚了。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及财产分割的意愿。同时经法官释明,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增加处理财产的诉讼费用。两人考虑到经济不宽裕,便同意在本案中对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
从法院回去之后,冯某左思右想,认为既然已经离婚,如不固定财产分割方案,难免以后会产生争议。然而,法院调解书已经下发,调解的结果无法再更改,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亦无法通过民政局处理财产问题。摆在冯某面前,是否还要大费周章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呢?
冯某、叶某的财产极为简单,两套价值相当的房产,且冯某当晚与叶某再次沟通后,继续同意各人分割一套房产。于是,两人想到了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房产的归属。
那问题来了,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冯某说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时自愿签订的,也是离婚的一部分内容,没有在调解书中一并处理财产,是因为法院处理财产,需要按照财产价值千分之五增加收取诉讼费用,两套房产好歹也要数万元诉讼费用······
在了解清楚冯某与叶某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背景后,我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冯某、叶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实是双方协商离婚条件的一部分,与法院调解离婚的内容构成一个完整、全面的离婚约定,且如冯某所言,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为有效协议。
但问题又来了,离婚协议书虽为有效,但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会引发其他法律风险?
我的意见是肯定的。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会引发以下三方面法律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起草不规范,则会引起争议,导致日后纷争不断,与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的初衷背道而驰;
2.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仅对内部存在约束力,由于没有公示效力,在房产过户时,仍需要相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相对方拒绝配合,离婚协议书财产方面的约定则会遭到“架空”;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同样由于没有公示效力,没有经过民政局或法院的审查认可,其所约定的财产处理,在继承环节中,可能会得不到相关继承人的认可,由此引发继承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的前提在于双方已就离婚事宜在民政局或法院得到解决,是以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为前提,如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不生效,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规定所得出的结论。
对此,我们可以总结为:如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尚未经过民政局备案,则协议书不生效,如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或法院调解离婚时,同时或在之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则上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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