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达成协议 事后反悔能否撤销
邻里间针锋相对导致房屋专修扩建难以推进,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和睦相处调解协议。几年后矛盾再次出现,当事人主张撤销调解协议能否获得支持?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陈甲的撤销请求。
陈甲与陈乙系邻居关系,两家虽只相距20多米,但素来不睦。1997年,陈乙家建房时,陈甲家人曾出面妨碍,致其未能浇铸成雨棚,导致圈梁及雨棚钢筋生锈。
2009年2月,陈甲家动工进行西侧房屋的扩建装修,陈乙家人也出面阻挠,致其家基建装修停工。为解决两家之间的矛盾纠纷,陈甲多次找当地村干部要求协调,陈乙亲戚亦出面协调。
2014年4月14日,该村村支书、村调解员应邀帮助调解,最终陈甲、陈乙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陈乙为自家装修需拆除住房朝北预留的钢筋,同时做有关修缮,陈甲自愿对陈乙进行经济补偿人民币19600元。双方承诺不得对上述基建修缮工程实施妨碍或阻挠,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此后邻里和睦相处。陈甲、陈乙、调解员在协议上分别签字。当日,陈甲按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给付陈乙补偿款19600元,并邀请陈乙及调解人员等一同共进午餐。此后两家各自对房屋进行了整修。
2019年7月,陈乙家安装下水管道,两家再次发生纠纷。同年11月,当地调解中心对两家再次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次日,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14年4月14日形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并要求陈乙返还19600元及赔偿损失。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4月14日协议是在当地人民调解员主持、参加下签订的协议,其性质应认定为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本案中,陈甲为能尽早解决两家之间几十年的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自愿与被告签订了案涉调解协议。陈甲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受欺诈、胁迫、被乘人之危及重大误解的情形,此外,协议签订后,陈甲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亦能证实该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案涉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陈甲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案涉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案涉协议系陈甲多次找村干部要求调解双方纠纷的情况下,由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形成,经陈甲和陈乙本人签字确认,协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陈甲主张撤销,但未能举证证明其系受欺诈、胁迫或者被乘人之危,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并且,其已于协议签订当日按月向陈乙足额支付补偿款,故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礼让、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们为这一亩三分地争得面红耳赤之时,不妨学习一下清朝著名的“六尺巷”。正所谓:争一争,行不通;让一让,六尺巷。只有人人学会谦让,人人学会宽容,我们的生活才能真正和谐舒心。(海安法院: 沈星杏)
编辑: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