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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怎样才算个人财产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08点击:14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婚后购买的房产一般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平等使用、处分,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等。

但这条法律规定似乎并不能直接满足更多个性化的需求,例如,有全职妈妈或未婚女性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提出怎样能够未雨绸缪,让婚后购买的房产成为自己个人财产的疑问?对此,本文列举以下几种可行的思路供参考。#婚姻#


一、直接与另一方协商,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 #婚姻里的残酷真相#

双方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可以直接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仍归购房的一方单独所有,这是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如这一约定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应受任何人的尊重。双方对协议效力存疑,还可以进行公证以强化协议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协议的明确约定,因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而协议具有相对性,所以在购房登记时须明确该房产是登记在个人名下、单独所有。


二、婚前个人按揭购买房产,婚后仅用共同财产还贷 #房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此条规定,如果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也即没有另一方的出资)按揭购买的房产,且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另一方仅参与婚后还贷的,离婚时如果双方不能就房产归属协商一致,法院可判决该房产归购买的一方(即不动产登记一方)个人所有,如贷款仍未还清的,今后仍由购买的一方继续还贷。不过,此种情况下,获得房产的一方需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一般为婚后另一方还贷的部分以及房产在婚姻期间增值部分的一半。


三、婚后以个人财产(如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或其他婚前积蓄)购买房产 #房子#

如果是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也可以被认定为属于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实践中“个人财产”的常见形式包括个人婚前房产、个人婚前存款等等。例如,婚后出于“置换”房产、投资等需要,将个人婚前房产变卖,以所得卖房款购置新房产,并且新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新房的首付款、贷款或全部购房款等一切事宜均与另一方无关,那么即使这套新房产是在婚后取得,也可以被认定为个人房产。

但此种方式实际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因为婚前个人财产极易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如不注意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取得的财产区分保管,或者购置新房时因卖房款不够由另一方出资补足了,一旦进入诉讼离婚程序,法院分割财产时便难以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相剥离,容易出现直接将婚后新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结果。

因此,对于希望采取此种方式购置新房产的人群,我们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区分保管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重新开设一张银行卡,用于存入婚后的工资薪金、投资收益等一切“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支取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的支出,从而与个人婚前使用的银行卡严格区分开,同时个人婚前使用的银行卡在婚后也不建议再存入任何款项,便于避免财产混同。如果是婚后变卖个人婚前房产,那么变卖所得购房款同样建议存入个人仅婚前使用的银行卡,或新开设一张银行卡单独存放,购置新房产时全部以这张银行卡支付,维护这笔款项的“个人财产”属性。


此外,也有许多其他情形,如婚后以父母名义购房再赠与给自己,但这种方式也有许多注意事项,如父母赠与时需明确约定是单独赠与给一方而非夫妻双方、如需返还父母出资不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返还等等。

以上便是婚后买房作为个人财产方法的不完全列举,当然未进行列举的情形还有很多,有待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希望这些能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