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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调解协议与送达回证后还能反悔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8点击:32

上周,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调解的形式处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刘先生(化名,被告)因 而在丰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对一套房产的分割问题争执不下。经过本离婚律师与法官的沟通与调解,最终男方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王女士则在获得房产的同时需要在离婚后半年内向男方支付房屋折价款120万元。既然是双方都认可的方案,法官当然要制作离婚调解书来结案。于是,双方当事人首先在庭审笔录与离婚调解协议上签了各自的姓名。紧接着,法官又让双方在送达回证上也各自签了名字。然而,当双方拿到离婚调解书后,男方却开始反悔——认为王女士仅补偿自己120万元是不够的,目前房价已经达到400万元,所以自己应该得到200万元的补偿。

眼见被告十分之前还同意120万元的补偿,十分钟之后便坐地涨价了80万元,变成了200万元。这种做法实在让人无语,更何况这是在双方都已经拿到离婚调解书。此时男方再为此事强行让王女士接受多支付折价款便属于无理取闹了。于是本律师代表王女士当即拒绝了男方的要求。眼看我方不让步,这位男士又转而找法官诉苦。此时的法官能怎么办呢?说实话,即便法官想改离婚调解书也来不及了,因为案件已经结束,法官再做什么都是越权了。

其实,离婚调解书在送达给双方时便已经生效了,不存在 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其中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会因为违反而面临强制执行措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