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不能处分遗产不能免除治安处罚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二十八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可见人民调解协议书,是群众性组织作出的用于解决民事争端的合同文书。不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是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村委会、居委会是最普遍的最典型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任何文书,和村委会、居委会的作出的文书类似,都无法代替和改变治安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刑事执行决定,不能免除当事人的治安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三十二条 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人民调解协议书》未经司法确认,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上述规定可见,人民调解协议书只对当事人各方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约束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而一方当事人反悔和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要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约束到对方,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是生效法律文书。因为在司法确认过程中,人民法院还可能确认调解协议书是无效的。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不能免除治安处罚、行政责任、刑罚执行
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承诺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无法约束到任何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凭借《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去履行法定职责,追究相关违法律犯罪行为,无法免除其失职、渎职等法律责任。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协议免除对方治安处罚、行政处罚等,也无法约束到任何公安机关和行政单位。公安办案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应立案未立案,应处罚不处罚,出具群众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也无法免除其失职失责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纪律责任。
三、《人民调解协议书》不能处分遗产,不能排除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继承人
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形式对遗产进行分割或者放弃承继,同样也无法约束到协议以外的其他遗产继承人。《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法证明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有哪些人,未经司法确认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机关、银行等遗产执行人、保管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凭借当事人单方提供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群众组织公章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处分被承继人的财产,不仅不能免除相关经办人员的失职失察责任,正好可以证明相关经办人违法处分。即使《人民调解协议书》上明确,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是调解协议当事人,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群众组织没有公证职能,也无法证明继承人情况。好比公安机关没有审判职能,却去证明某某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无罪释放,这种超越机构职能范围的证明当然无效,甚至已经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只能对当事人是否继承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不能增加或减少继承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法排除协议以外没有其他继承人。
参考法律条款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是国务院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