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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供担保调解协议履行更安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7点击:31

2024年10月上旬,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将案外人担保机制引入调解阶段,原、被告及担保人三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部分履行到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2年1月份左右,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某借款十五万余元,后原告张某多次催要借款,被告王某仅还款三万余元,故原告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对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迟迟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张某认为被告王某履行能力有限,担心调解协议的履行到位问题。


法官认真听取原告张某的想法和需求及考虑到被告王某的调解意愿,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了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机制供双方当事人参考。被告王某为充分表达还款意愿,邀请可信赖的案外人李某作为担保人参与调解。承办法官审查了李某的身份信息,详细询问其是否自愿提供担保,并向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释明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性质,保证三方当事人清晰认识各自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及担保人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应于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案外人李某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得以顺利结案,当场部分履行到位。


案外人提供担保参与调解是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多元化调解重要举措之一。下一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促进案件高效化解,不断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快速、有效的司法助力。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民间借贷案件调解,达成调解意向固然重要,但实际履行到位也同样重要。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因债权人质疑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常常导致调解方案无法达成。案外人参与到诉讼调解中,并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既能消除债权人的顾虑,又能更好的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