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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菏说法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1点击:19

案情简介


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小丙系双方婚生女。甲与乙于2020年4月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小丙由乙抚养,甲自2020年4月开始起每月给付乙子女抚养费1800元,至婚生女小丙年满十八周岁止。后原告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自2022年1月起降低抚养费为800元/月,至被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图源网络 侵删)

法院审理


综合庭审情况及原告提交相关证据,甲与乙于2017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对婚生女小丙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给付问题自愿达成协议,该离婚调解协议系甲与乙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甲称其签订此协议时系被迫签署,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于甲诉称本院不予采信。此外,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给付抚养费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对自己收入的变化也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因此,甲在离婚调解协议中自愿与乙约定给付的抚养费,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足以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自2022年1月起降低抚养费为每月800元至被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数额约定偏高时,法官是否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对约定的原数额作出调整。解决该问题,可以从法律对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及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性质入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双方离婚时,抚养费用的多少及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甲与乙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婚生女小丙的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从性质上来讲,该协议属于契约的范畴,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实际还隐含着双方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的考虑,最终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妥协商定的结果。协议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故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乙基于对法律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民事调解书的权威性的信赖,与甲调解离婚。故双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针对离婚案件调解时,一方当事人为达离婚目的而自愿许诺对方较高标准的子女抚养费,离婚后短期内又以抚养费标准过高为由起诉要求予以降低的情形,显然违背诚信原则。离婚调解协议的达成意味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抚养费的数额系一方基于自身收入水平、给付能力等综合考虑后而确定,对方也基于对调解书的权威性信赖而同意调解离婚,故如一方在无法律规定情形前提下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虽并未支持原告诉求,但并非意味着双方对于抚养费作出约定后,抚养费的数额就是一成不变的,应当依据双方收入变化及子女现实状况而定。关于降低抚养费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的原则规定,如被抚养人父母突发重大疾病导致收入骤减并致使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等情形,可以主张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

另外,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应正确处理自己与对方及子女的关系,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并倾注必要的关爱,避免将子女作为限制对方的工具及情绪的宣泄口,从而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单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