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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精神病人的法院可以调解离婚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3点击:41


最近,广西省灵川县法院对于一起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情况大致是:男方明知女方患有精神病而与之结婚。多年后,男方起诉离婚。报道中说:“…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主动上面组织双方及家人进行调解。2022年6月9日,法院组织男方和女方及其家人在女方娘家进行‘面对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男方当初给付女方生活帮扶款…。”

看了这篇报道,本离婚律师想起了多年前曾经发生的一场对于法院能否对精神病人的起诉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并以调解方式结案问题的争论。观点主要有两种:

一、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而精神病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他人无权就身份关系的问题进行代理,因此,法院不能对于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就婚姻关系问题进行调解,而应该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二、当事人虽然是精神病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但其监护人(比如父母)系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其行为,故法定代理人可以参加调解,并代替精神病人做出决定,法院当然可以制作离婚调解书。


对于上述观点,本离婚律师遍查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这个争论的背后是我国的法律存在一些矛盾之处。比如,法律理论上认为: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终止身份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对于身份行为的主体,强调意识能力,尊重行为人自己的意志。所以,身份行为是不允许代理的。正如婚姻关系,我国法律强调在结婚时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得由他人代理结婚。这种规定的背后就是以上述法律理论为基础的。既然建立婚姻关系强调意思自治,凭什么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就可以由他人代为决定呢?因此,认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不得由法定代理人就离与不离的问题进行调解的观点是有坚实的法律理论作为依据的。

然而,我们不能够忽略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配偶虐待、严重损害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对此,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人(即将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配偶变更为其他人,比如父母。)。进而,由变更后的监护人履行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职责。甚至可以代为发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精神病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很明显,这些规定与“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法律原则是矛盾的。然而,这种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又是非常有必要的。

「链接」

本律师查看了民法典,其中并没有规定监护人可以代精神病人发起离婚诉讼的规定。该规定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也许是立法者考虑到这个矛盾不宜出现在位阶更高的法典中,故而把这个法律上尚未完善的问题交由最高法院以低位阶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通过上述案件报道,本律师认为有关精神病人离婚是否可以调解,以及代理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要想彻底解决,不仅需要有法律的规定,更需要有法律理论上的支撑。否则,仅凭几个法律条款加以硬性规定的话,这种争论将始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