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诉总结调解结案方式
适用情形 | 调解或和解。调解达成协议,或当事人自行和解,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
原则上应制作调解书 | 1、通常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注意】当事人要受到其签收调解书行为的约束。 2、一般不能制作判决书;例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制作判决书的; (2)涉外案件中的调解,当事人要求制作判决书的除外。 3、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三承担责任的,应经其同意,当事人、第三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法院应及时裁判。 4、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5、【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
可不做调解书情形 | 1、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情形: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生效的其他案件。 2、不需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3、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记入笔录或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审查确认后可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注意】(一)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的几种情况: 1、诉讼费用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2、不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拒签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3、案外担保人拒签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二)调解书(协议)的效力: 1、具有执行力。调解书一旦生效,双方应当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履行。如果调解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而当事人没有履行,那么该调解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即一方拒不执行生效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不能再次起诉。调解协议阻止了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裁判的权利。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不能上诉。调解结案不能上诉。 4、调解书一般不能申请再审。调解结案一般不能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