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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告诉你离婚时抚养权应判给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6点击:43

离婚案件一般有三大争议焦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但是,离婚将导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发生变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将变更为由一方直接抚养而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


按照《民法典》规定,关于抚养权,有三个基本原则:


原则一:不满两周岁,由母亲直接抚养原则。

原则二:已满两周岁,协议优先;协议不成,法院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原则三:尊重满八周岁子女真实意愿原则。


l 原则一


母亲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子女,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父亲可以请求直接抚养:


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在(2022)辽0911民初927号案中,由于被告(母亲)患有严重产后抑郁症,原告(父亲)请求法院将刚满9个月的子女判由其直接抚养,法院予以支持。


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对于不满两周岁子女也可协议约定由父亲直接抚养。


l 原则二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应当对抚养权协商一致。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院将判决不予离婚。


父母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又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在(2021)宁0221民初1883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婚生女与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与其共同生活。考虑到原告有固定的住所,经济收入稳定,能够亲自照顾婚生女,有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为宜。


在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子女情况下,以下情况为优先考虑因素:


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 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五是在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的优先条件考虑。



l 原则三


就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抚养权,由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法院一般会尊重满八周岁子女真实意愿原则。


在(2021)辽0302民初3948号案中,原告(母)与被告(父)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现已再婚,并与再婚妻子共同抚养两个孩子,但并不能就此推断被告会减少对婚生女的照顾。


婚生女现满十周岁,应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愿,经询问得知其与继母及继母的女儿相处融洽,并表示既想和爸爸生活,也想和妈妈生活,希望周一到周四在被告处生活,周五和周末在原告处生活,与双方目前履行的抚养方式并无大的变更。


同时,通过原、被告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双方的经济情况较离婚时并未有明显变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目前不适宜继续抚养婚生女及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


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充分考虑婚生女本人的意愿出发,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变更抚养权及抚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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