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轨签订的净身出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
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如出轨),通过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则净身出户,这个协议有效吗?法律保护吗?
解答:
忠诚协议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审判实践中对此类协议认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近年来,各法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审理观点逐渐从支持变为不予支持、不予处理。
目前“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延伸:如何使忠诚协议更具有法律效力?
1、忠诚协议约定时一定不要涉及身份关系
2、不要以离婚作为条件约定分割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3、不要剥夺和限制另一方的人身权利。
“忠诚协议”若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排除等,应属无效条款。
签署时应该如何拟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1、签署忠诚协议时,最好以婚内财产协议的分配为要点。
违法忠诚协议的一方,自愿从个人分得的财产中分割50万给未违反的一方,或者违法忠诚义务的一方,分割财产时只分割全部财产的30%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因出轨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3、孩子抚养的约定,不要约定太过强硬。
“双方确认,如有一方实施了本协议所列出轨行为,则该方存在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况,另一方具有优先抚养权,在双方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判定子女由未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优先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