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那么问题来了,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看待?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是否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为条件,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具有不确定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各自个人财产的协议,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该协议并不自双方签订时就发生合同效力,而是在双方离婚后方可生效。
原因在于:夫妻双方之所以签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达成解除婚姻关系为最终目的,如果协议离婚未成,则双方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就没有意义。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和或然性。而办理离婚登记就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只有当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达成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方可生效,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亦可看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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