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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9点击:41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沿袭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第5款。该款来源于原《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第7条。该意见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本条第5款吸收了该规定的后半部分,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此外,在文字表述上,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中的“男女”改为“夫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改为“与他人同居”,以使法条指向更为精确。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诉讼离婚的规定。

诉讼离婚也叫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离婚是对双方有争议的离婚案件进行裁判,确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诉讼离婚是典型的合并之诉。离婚诉讼绝不仅仅对离婚进行审理,还要对由于离婚而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进行审理,例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扶助、子女探望,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等。

(3)诉讼离婚实行调解先置程序。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须依照职权进行调解,在审理中也更多地实行职权主义,这样才能够适应诉讼离婚的特殊性。

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是:(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属于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达成协议,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

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是:(1)起诉和答辩。(2)调解,离婚案件未经调解,法官不能直接作出离婚判决。(3)判决,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离婚法定事由分为基本事由和具体事由。判决离婚的基本事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含义是:夫妻之间感情已不复存在,已经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离婚的具体事由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给对方配偶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是指配偶双方拒绝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在主观上,配偶确有分居的愿望,拒绝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客观上,配偶的夫妻共同生活完全废止,分开生活。按照法律规定,这种状态已满二年的,构成离婚法定事由。(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还有两种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2)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 案例


王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王某与陈某于2014年1月29日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4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后不久就没有一起生活了。婚姻期间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2月18日,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处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陈某结婚时间短,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而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此王某要求与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王某与陈某离婚,王某一次性支付生活帮助费5000元给陈某。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诉人陈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 解 析

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本案的焦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感情破裂是人内心的感受,他人无法知晓,只能通过外在表征予以判断。本案中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理由有三:一是双方当事人经人介绍,相识十几天就匆匆结婚,在短短的时间内,双方很难做到完全了解对方、适应对方的生活,婚姻的感情基础十分地不稳固;二是婚后不久即分居,也表明了二者之间缺乏情感沟通;三是一审法院的调解并没有缓和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