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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从民法典看婚姻的解除当前离婚制度的规定与缺陷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9点击:1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也就是婚姻的解除,是认定夫妻关系终结的必要程序。《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解除的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要求 “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所有问题均达成合意,并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双方在任何一方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都无法适用协议离婚,转而只能走诉讼离婚的程序。

这是离婚制度设计的大框架,经过多年司法实践的验证,被证明了其合理性。但在整个框架之下,仍然有一些缺陷亟待改进。

案件概述

吴某和余某是一对夫妻。二人结婚初期,余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亲朋好友借款共三十万元用于购买婚房,至今未还清债务。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生下一女。分娩后一年内,吴某发现丈夫在其孕期内持续出轨的证据,遂要求离婚并带走女儿。余某苦苦挽留不成,于某日趁妻子熟睡时用棒球棍击打其腹部,致吴某内出血。经查,余某确实有过出轨行为,但并未和对方结婚或同居。

判决结论:出轨不离不赔偿,家暴判离又判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曾在网络上引起过热议,新闻报道随着事态发展而分为了两个阶段,即余某在妻子孕期时出轨与实施家庭暴力,因此本文也将从两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是余某趁妻子孕期出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准予诉讼离婚的情形与上述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大致相当,前者额外涵盖了涉毒、赌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但并未将出轨纳入规定。

因此,余某虽然是趁吴某怀孕期间而出轨,性质上比一般出轨恶劣,但其未与出轨对象重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仍然并非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除非吴某能够证明或法院认定余某的行为严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才可能适用兜底条款被判决离婚。

相对地,由于出轨也并非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要件,吴某更无法主张获得赔偿或补偿。但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却规定夫妻间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不免有些前后不一致——法律关于其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价值取向是“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在其他任何一部法律中都可以看出,不履行义务将承担责任,唯独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似乎只因为其道德性质大于法律性质而并未对违反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其次是余某对吴某进行家庭暴力:这显然是应当判决离婚且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最后法院也以此为依据,判决余某和吴某解除夫妻关系,并要求余某赔偿吴某医药费与精神损失费共计五万元。

至于女儿的抚养权,由于其不满两周岁,当然由吴某抚养;而余某在结婚初期借款的三十万元,虽然是以自己名义所负,但用途是购买婚房,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吴某也将肩负还款责任。

离婚冷静期:立法初衷虽好,但容易“好心办坏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法条从《民法典》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就备受关注,可谓是当之无愧的“第一网红”法条,网络上批评之声不绝于耳。

然而尽管反对的意见占据主导,最后其还是成为了《民法典》的正式一员。立法者的初衷其实是为了改善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未成年婚生子女权益难以保障等社会问题,然而却忽视了这一法条背后的冲突——“道德义务”与“情感自由”的冲突,以及婚姻私人性与社会性的冲突。

强制规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冷静三十天,体现了该条法律更加注重婚姻的道德义务与社会性,立法者认为婚姻不仅是两个人、两个家庭的结合,更是社会关系的载体,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牺牲立刻离婚的自由能够换来社会更加稳定和谐,且婚姻本身也并非儿戏,是关乎每个人的终身大事,随意离婚更容易导致家庭责任落空。

但事实上,现代婚姻制度发展到如今,已经越来越强调情感自由与私人性,现代人的思想文化前所未有地提升,从传统的封建礼教中解放出来,能够自主决定并对自己负责,法律若一味强制婚姻“宽进严出”,其实有悖于社会观念意识发展的方向。

况且,改善离婚率也不应仅着眼于为离婚本身设限,解决背后的根本原因才能治标治本。比如加强妇女权益保护、落实调解制度等。总而言之,该制度作为整部婚姻家庭编中最为人诟病的一条,本质上还是过于脱离实际,没有考虑到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改进空间仍然很大。

结语

婚姻家庭法是离每个人最近的法律,离婚制度更是承载着厘清财产及人身关系的重要使命,夫妻从相识相知到结婚、再到离婚,受诸多因素影响,背后是一个家庭的变迁。

立法者在对此作出规定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而不能仅仅侧重于单一方面,同时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能完全僵硬照搬法条,而应尊重个人意愿,使裁判结果兼顾法理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