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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该给吗法律如何认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3点击:43

恋爱多年分手,一方认为浪费了自己的青春,索要分手费,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一方为了偿还自己的“情感之债”,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以寻求心理平衡,而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双方协商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分手费由此而产生。

那么,分手费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现实中我们需要分几种情况来看。

01.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支持!

小王与小琳结婚7年了,两个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总体上来说不超过15万元。协议离婚时,小王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小琳分手费10万元,随后两个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之后,小王又觉得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分手费数额太高了,拒绝支付。

这种情况下,由于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时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而且双方已经办理完了离婚手续。因此,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

这种情况下约定的“分手费”,因为有“离婚协议”的加持,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02.婚内出轨给的“分手费”,不支持!

小李在婚内赠与第三者50万元,第三者表示,这是对方给她的“分手费”和“精神赔偿金”,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

但是,像这种婚内出轨赠与第三者钱财的情况,因为婚外情以及“因婚外情达成的协议”,本身就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所以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返还。

03.普通情侣的分手费,看情况!

如果是普通情侣分手,一方以“浪费青春”为名索要“青春损失费”,在诉讼中,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无论是数额或者名称,法律都不会禁止。如果已经给付完毕,交付方也不能以该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

另外一种情况是,实践中,有不少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而签订了“借条”。因为法律并不支持“青春损失费”,但法律对民间借贷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要认定借贷,需要:

1、达成借贷合意,比如借条、欠条、借据等表明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

2、有实际交付,比如银行转账或支付宝、微信等转账记录的证据。

因此,当事人如果想借“借款”之名,从而达成拿到青春损失费的目的。那么,该“借条”虽有借贷的形式,但实际并无借贷发生,就是将“青春损失费”变成了“借条”。对于此类情形,在诉讼时,基本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两个人曾经情投意合,即使不给分手费,也并不妨碍分手的成立,如果一味强迫对方给分手费,则可能构成犯罪。如果真的爱过一个人,那么,需要做的不是撕破脸要钱,而是放手成全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