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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商或和解加几个条款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25点击:16

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在法律效力上确实具有同等地位,均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且在调解书送达双方并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行起诉或上诉。这意味着,一旦调解协议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其内容即成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案,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达成调解协议时,为了保障双方权利的实现,确实可以考虑加入以下条款:

  1. 违约金条款: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调解书规定的时间、方式或内容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应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确保其具有可执行性。违约金的设定旨在对违约方施加经济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协议,同时对守约方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违约金的约定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过高或过低,以避免成为变相的惩罚或导致执行困难。
  2. 强制执行条款: 虽然调解书本身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无需额外约定,但可以在调解书中明确指出,如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直接依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尽管公证并非调解书生效或具有执行力的法定条件,但经过公证的调解书在证明力和执行效率上可能更具优势。公证可以增强调解书内容的可信度,减少后续执行过程中对协议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质疑,有助于快速启动执行程序。因此,建议双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调解书进行公证,以进一步强化其强制执行效力。

综上所述,通过在调解协议中设定违约金条款和明确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并视情况考虑公证),可以有效提升调解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保障双方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能够顺利实现各自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确保这些条款的约定清晰、具体、合法,符合各自利益诉求,并在调解书送达双方并生效后,严格遵守协议内容,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如有违约情况,守约方应及时依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