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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离婚诉讼中已赠与的房产能否收回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9点击:47

案情

原告陈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原告陈某与刘某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间三层天地房一人一间,其中原告陈某的一间三层房屋,原告自愿赠与其子陈小某所有。2006年10月12日,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2016年9月,原告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06年10月调解离婚时,迫于刘某及其亲属的胁迫,将应归其所有的一间房屋赠与陈小某。但调解离婚后又与刘某及其亲属发生冲突、殴架,陈小某为缓和矛盾,向原告出具了《房产归还书》,表示不要原告所赠房产。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赠与的房产归原告陈某所有,被告刘某、陈小某予以归还。经审理查明,法院调解原告陈某与刘某离婚后,两间三层天地房一直由被告刘某、陈小某居住、使用。2014年后陈小某因欠债外出,至今没有音信。

分歧

对本案应如何处理,法院产生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已在离婚诉讼中调解赠与子女的房产,原告起诉要求收回的,法院应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原告陈某通过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就相关房产作出赠与处理。案件结案后,原告认为其作出的房产赠与系出于刘某等亲友胁迫,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房产时,法院未通知陈小某到场征求意见,调解不久后,陈小某表示放弃赠与房产。据此原告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就民事调解书中的房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由于原告陈某离婚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已于2006年10月12日生效,原告不能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其申请再审的期限已经超过。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陈某持子女的《房产归还书》,要求将离婚时赠与子女房产仍确认归其所有,并非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的反悔。其实质是依据新的协议即《房产归还书》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可以再行起诉。法院在审理中应对《房产归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以确认原告收回赠与房产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同时根据《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本案原告陈某在与刘某离婚时,通过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将一间三层房屋赠与陈小某。调解离婚后,原告即搬出赠与房屋,房屋一直由陈小某及母亲刘某居住、使用。从原告提交的《房产归还书》等一系列情形综合分析,对原告赠与陈小某房产一事,当事人双方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且原告实际上交付了赠与的房产。现在原告陈某要求收回房产,但其所举证的《房产归还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笔者认为正确处理好本案,首先要厘清的第一个问题是:夫妻离婚诉讼时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后一方反悔,能否通过再次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或者撤销房产赠与。离婚诉讼遵循的是一揽子解决家事纠纷的理念,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归并审理,夫妻双方在诉讼中通过自行协商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就上述各项问题达成的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对调解书所确认的协议内容是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再次提起诉讼的方式反悔的。改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再审程序,而得到支持的证明责任也是非常严格的。本案原告陈某如果认为调解离婚时,作出的房产赠与表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赠与合同的规定,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不是另行起诉。

本案要厘清的第二个问题是:陈某是对协议离婚时赠与房产问题反悔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还是基于离婚后新的协议,要求确认房产的归属提起的确认之诉?显然原告陈某是因为赠与并交付了子女房产后,子女表示不要其房产并书写《房产归还书》的情形下,向法院提起的房产确认之诉。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故原告对本案享有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反悔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再审程序解决。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对可能导致物权变更的《房产归还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于陈小某欠债外出,不能到庭证实其与原告陈某就房产归属作出新的约定,且原告申请的证人证言间对《房产归还书》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情节陈述相互矛盾,致使《房产归还书》的真伪无法判断,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原告要求收回已赠与房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