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咋办
读者李先生来电咨询:佟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将我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佟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佟某一次性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同日,佟某赔偿给我两万元,然后向我出具了金额为5万元的欠条,约定在2012年10月30日前付清。后佟某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剩余赔偿款,同时我觉得该协议不能完全补偿我的损失,于是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佟某诉至法院。但其辩称交通事故已调解解决,不应再提起诉讼。请问,我能否起诉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击水律师事务所王茜律师解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了一种侵权之债,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侵害人则负有支付赔偿款的义务。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或自行达成的协议,可视为双方处置自己权利义务,以解决赔偿争端的契约,一经鉴定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即转化为合同之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及《合同法》有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只要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思,且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合法有效。因此,佟某和李先生在交警队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都需要依法履行。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赋予了当事人为实现协议而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并不是对方所有调解内容的权利。因此,佟某不履行协议,李先生可以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按协议支付赔偿款,而不是推翻以前的协议重新确定赔偿数额。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13102125500时间:早8点半至晚5点半网址:www.jishuilawyer.com地址:河北区昆纬路88号新闻大厦1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