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姐姐说法丨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能离婚么
阿伟与阿雯(均为化名)十几年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因一场大病,成为植物人的阿雯于五年前经法院判决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阿雯的母亲为其监护人。阿伟于三年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一年前,阿伟再次起诉请求与阿雯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法院认为,每个人都享有婚姻自由权,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一权利。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阿雯因病不幸成为植物人,至今未恢复正常意识。二人因长期无法正常生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庭审中,阿雯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亲承认阿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表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要求按照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故法院最终判决准予阿伟与阿雯离婚,二人的婚生女由原告阿伟自行抚养。
来源:福州市妇联
编辑校对:余雪林
编审:叶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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