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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还需要国内再离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7点击:5


作者/刘敏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与林某某自1991年3月27日在某市登记结婚,后来林某某便长期生活在加拿大并加入其国籍,长期分居聚少离多的生活,导致双方感情逐渐不和并最终走向了离婚的道路。于是双方协议离婚,在2008年由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院出具离婚判决并于2008年11月11日生效。

李某拿到离婚判决后回国,并再婚设立公司经营的有声有色每年盈利上千万元。2018年其前妻林某某回国想复婚,对其进行骚扰。李某找到我们要求帮其劝退前妻。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的判决书中关于李某与林某某离婚的民事判决。


【律师解读】


在我们接到了李某的案件后,经过分析发现李某已涉嫌重婚了,如果我方是对方的律师会采取向国内起诉离婚并追究李某重婚罪的策略。而我方策略是此时李某要稳住林某某,并且要随时做好与现任妻子离婚的准备且尽快提出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法院认可国外离婚判决就可以将离婚的时效追溯到2008年11月11日,这样又能免除涉嫌重婚罪及国内财产被林某某分割的风险。

给大家普及一个法律常识,我国公民在国外离婚后,并不当然在中国生效,必须要经过国内法院承认外国判决的效力才行。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利在国内起诉离婚诉讼并且有权重新分割国内的共同财产,本案还涉及到李某的重婚罪。

关于管辖立案:由于李某为中国国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申请承认国外判决的管辖法院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法院承认的内容:我国法院并不会承认国外判决中的所有内容,而只承认离婚内容,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均不会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每一起案件都关乎着当事人的人生,建议大家需要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方能事半功倍,需要律师采取符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情况的策略。本案又一次以有效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个体情况,成功运用法律、心理、谈判三元一体动态评估案件可达的预期、抓住案情本质、帮委托方理清应该解决的问题。从而创造有利因素,有效把握好办案过程中有利时机,高效聚焦案件本身,最终通过法院裁定得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