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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08点击:19

“做好两次起诉的心理准备!”,可能是一些希望通过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在咨询律师时经常听到的一句话。

在离婚自由、离婚率高居不下的今天,对于一些希望通过诉讼离婚的人来说,“离婚难”的感受可能格外的深刻。

《民法典》 对判决离婚的标准都很“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

婚姻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之所以能够沿袭至今,可能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但具体到走进法院的夫妻来说,多数的情况下已经意味着一段感情的终止,调解在一些情况下也显得无力。

但是即使调解无效,还得追问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有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离。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了一些,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离的情况: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说了那么多,最终同样是回归到夫妻感情破裂的重点之上。

尽管,我们不好说离婚是不是一种不幸。

但导致一段婚姻不能维持下去的原因却是各种各样,正如列夫·托尔斯泰那句经典的名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所以,我们在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时,还是需要睁开眼看下世俗里的婚姻。

通常情况下,还是有许多情况足以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末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

从上面的情况看来,相比爱情的神圣和纯洁来说,婚姻显然是“世俗”的。

一些情况无论显得多么“势利”,确实法律确认的秩序;而一些情形又是那么的“难以启齿”,似乎又在告诉我们婚姻也是纯洁神圣的。

在每个人走进婚姻殿堂的那一刻,都祈祷着一生一世;而有时的离别又是那么的“不体面”。

重要的是,无论是多么的“不体面”,都应该去勇敢迈出步伐,告别也是一种祝福,“感情破裂”不是我们想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