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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均不愿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 法院不准离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1点击:40

妻子起诉丈夫离婚,丈夫同意离婚,但夫妻二人均不同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 5月17日,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原告常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7月生育男孩王大宝,2009年9月生育女孩王小宝,2010年9月经政府登记结婚。现王大宝随被告王某生活,王小宝因患有抑郁症在某医院住院治疗。 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共同财产,家庭轿车一辆价值10万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抚养婚生男孩。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车给原告,原告给被告5万元。

本案中,经原、被告共同确认,婚生女孩王小宝患有抑郁症,现正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王小宝此时更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王小宝,该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不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常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法官认为,在家事案件中,妇女和儿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家事审判的宗旨意在保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尽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传统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不应予以提倡和鼓励,故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也暂不能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不能遇到矛盾、困难就动辄诉诸离婚,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原、被告应积极修复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信任,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要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转自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