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以办理“假离婚”的方式达到取得购房指标、办理银行贷款、规避债务、获得某些利益等目的。但是,一旦弄假成真,“假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告诉人们: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假离婚”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
桂林的林岳与贺妍于2002年登记结婚。2020年,夫妻俩准备买房时,发现林岳征信出现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于是双方协商先“假离婚”,待贷款买房后再复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现金、生活用品(包括个人首饰等)归各自所有;自离婚之日起两年内,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财产折价补偿32万元,如未履行女方可申请法院裁定;二人各自名下的房产不做分割,债务各自承担。
离婚后,林岳、贺妍继续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二人分居并决定不再复婚。此后,贺妍要求林岳支付《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款32万元,林岳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多次协商未果,贺妍向象山区法院起诉,要求林岳支付32万元补偿款。
林岳辩称,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是假的,双方离婚是为了贷款买房时规避征信问题,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新购买的房屋虽落在女方贺妍名下,但首付款19万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其出资了6万元,并偿还8万元的贷款,该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32万元的补偿款纯属贺妍个人想法。
象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补偿问题,虽然《离婚协议书》当中约定了要有一定的补偿,但是这个协议是双方为了办理房屋贷款而订立的,双方均无真正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因此,双方达成的相关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双方的共同虚假意思表示,相关财产处理条款均属无效。贺妍根据《离婚协议书》要求林岳支付补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可另行主张对相关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不久前,象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贺妍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为获取某一利益约定暂时离婚,待达成目的后再行复婚的行为。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只要双方登记离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确定分割财产等的一揽子协议,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该案中,需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法院认定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签订“假离婚”协议的行为动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并非基于当事人双方情感破裂而是为了追求其他利益,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虚假意思表示,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关财产处理条款均属无效。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孙盛峰 通讯员 唐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