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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08点击:56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是否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成败的关键之一。

俗话说“劝和不劝离”,如果这段婚姻哪怕有一丝丝的挽救余地,法院都不会轻易判离。因此,感情破裂的证据是否充足,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

那么若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没有证据怎么办?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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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1、证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① 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② 嫖娼事件被查出,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③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④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一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用数码相机将手机一并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⑤ 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录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⑥ 人民法院对一方重婚事实认定的法律文书;

⑦ 证人证言;

⑧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亲密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① 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② 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③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④ 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⑤ 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⑥ 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① 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② 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③ 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或伤残鉴定书;

④ 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① 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② 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

③ 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④ 司法机关做出的有罪判决书。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①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②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③ 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④ 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⑤ 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⑥ 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⑦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① 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的聊天记录;

② 女方中止妊娠的就诊记录、医疗材料。

7、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①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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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感情破裂没有证据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是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仍可以判决离婚。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因此,如果一方想起诉离婚,必须向法院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供法院查明认定,否则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如果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好聚好散,其实是最好的结局。好聚好散,既是对过往这么多年感情的一种尊重,也是对孩子尽可能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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