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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法律如何维护妻子权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2点击:15

丈夫在婚姻中背叛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情感关系,还将财产赠与情人,南宁女子舒心(化名)精神遭到了损害,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法律如何保护她呢?

丈夫婚内出轨,与妻子签订婚内协议

舒心与阿峰(化名)于2019年结婚,先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婚后阿峰独自一人在外地工作,周末和假期才回家与妻子、孩子团聚,一家人也算和谐美满。

直至次子出生那年,舒心才知道阿峰与一名婚外女性发展为情人关系,并曾怀孕堕胎,且阿峰在婚后持续与不同女性保持亲密关系。

为了孩子和家庭,舒心选择了原谅。阿峰书写了不出轨保证书,还与舒心签下《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书》,约定部分房产分别归舒心、孩子所有,如阿峰再次出现婚外情,将向舒心支付损害赔偿款。

破镜难圆 他再次出轨,她决心放弃

舒心本以为,阿峰写下保证书后会回归家庭。但事与愿违,阿峰一边表示悔改,一边与异性暧昧、赠与财物,甚至负担起情人的学费、生活费等等。

舒心彻底死心,与阿峰协议离婚,阿峰却不同意。舒心只能向西乡塘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阿峰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要求阿峰抚养子女,赔偿精神损害、财产损害。阿峰不仅不同意离婚,还称其受到胁迫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全部无效。

判决离婚 依约分割财产,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阿峰在舒心生育次子期间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情感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伤害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在舒心谅解后仍不珍惜家庭,依旧与婚外异性暧昧不清且没有悔改表现,又一次伤害了夫妻情感。

目前双方已经分居,夫妻之间并无感情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依法应准予离婚。婚生儿子两人由阿峰、舒心分别抚养,由阿峰抚养大儿子,舒心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小儿子,抚养费各自负担。

阿峰自愿签订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书》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阿峰在签订协议书时并无遭受胁迫的情形,且阿峰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具有过错,应依约协助舒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赔偿金;而阿峰为情人支付学费、生活费等,直接导致了夫妻之间积极财产的减少,阿峰应当赔偿舒心遭受的物质损害,赔偿金额为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的50%。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043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朱建彩

编辑 | 宁玉桦

审核 | 罗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