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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离婚诉讼中分居的认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28点击:55

离婚诉讼中分居的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列举规定了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关于分居的规定,通常指的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分居,不包括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有的夫妻因为国外求学或是工作搬迁导致分居,即使分居两个城市或是两个国家,也不一定符合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基础。

在实务中,一般可以提交以下证据证明感情不和的分居事实: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写明分居原因;

2、一方单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3、双方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相关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