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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证明夫妻分居满二年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28点击:83

最近有人咨询刘律师,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能否自动离婚?

这让我想到以前做法律援助时也不止一次遇到这个问题,有些法律问题在法律从业者看来是常识性的,但是很多没有接受过法律课程训练的人并没有法律从业者的这种“职业性自觉”,就算通读了《民法典》依旧很难理解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到底在讲什么。这也让我反思:要尽可能减少文章中的法言法语,避免使用一些刻意拔高的法学词汇来自我标榜。

我们知道,分居满二年当然不能自动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当事人主动去申请,然后由相关机关作出判断。在诉讼离婚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当事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也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依据之一。

在实践中的难点是:如何证明夫妻分居满二年?

一、法律如何规定?

在《民法典》第1079条,法律规定了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中“夫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主观性大于客观性,想离婚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固然是好的,即使没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分居满二年”本身也可以说明“夫妻感情不和”。

二、如何证明夫妻“分居满二年”?

在实务中,一方可以提交如下证据来证明夫妻分居已满二年:

(一)一方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的居住证明;

(二)承租人为一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及水电气费的转账记录;

(三)夫妻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或者分居后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通知书及其邮寄凭证(要在快递面单中体现出文书内容,如备注“分居通知书”);

(四)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分居且已满二年的证据;

(五)双方均认识且没有和某一方有利益关系的人的证人证言,但基于现在的司法实践,证人证言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没有客观性证据大。

三、其他注意情形

实践中,也有人会问:夫妻感情不和,虽然没有搬走,但是早已分床居住、分桌吃饭。夫妻关系也早已是室友关系,这是否能认定成法律规定的“分居”?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分居,仍是同居状态,不能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理由来申请离婚。

夫妻之间因为工作、求学等原因分居满二年,除非有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在分居期间两人的感情不和,否则法院也较难支持一方的离婚诉请。大家比较熟悉的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和俞渝的离婚纠纷中,男方的诉请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具体就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二年。但是女方认为男方在双方分居期间仍一起旅游过、男方向其赠送玫瑰花和土特产蘑菇,证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这桩离婚案至今没有裁判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院的纠结态度。

所以,如果要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理由来诉请离婚的话,最好在分居期间做到“老死不相往来”,要不然就会陷入“庆渝”式离婚困境。

作者简介:刘正要律师,刑法学硕士,高级合规师。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与治理、私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