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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分居的认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28点击:44

一、分居在离婚中的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但是法律上所说的分居是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不是其他,比如工作或居住原因导致的分居,这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二、实务中对分居的认知

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感情不和,日常中常见的分居原因是一方外出打工。实务中即使存在分居也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我国对分居并没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实务中法院对分居的考量主要是因为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认定的因素包括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长度为两年,且夫妻之间分开居住的时间必须是连续达到两年,不是多次累计。时间要求具有连续性。

三、要有足够的夫妻分居的证据

结合实务审判的认定标准,下列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夫妻分居的佐证:

一是夫妻一方在外居住的租房合同、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等在外居住的缴费记录;

二是夫妻一方在外居住时,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的居住证明;

三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等;

四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双方往来的书信或微信等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材料;

五是双方之间是否曾经签订过因感情不和的协议或声明;

以上证据围绕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综合起来加以佐证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分居的事实。

四、律师提示

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并不能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即使符合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也不会自动解除。在符合分居的法定条件后要经过调解无效的,才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如果因为工作、学习、陪孩子或住房等原因导致两地分居,不是法律上的分居;

三是分居必须有具体的证据佐证,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不履行夫妻义务;

四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一个条件,符合其他条件也可以离婚;

善意提示,结婚须经法定程序,离婚也需要法定程序,如果存在未办理离婚手续而和他人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会涉嫌重婚罪。

律师简介:胡文磊,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号以及微信:18661701069。专注于民商经济合同服务、侵权类纠纷和公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