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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屋的分割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5点击:14

问题:我是一名中学女职员,在婚前以个人存款10万元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20年,2005年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三年,不动产登记于我名下的。现在夫妻感情不和,欲离婚。请问律师,离婚时该不动产如何处理?左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3000元,面积80平方米。首付款是10万元,按揭贷款14万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为79893.2元,还款总额219893.2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916.22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34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319893.2元(240000元+79893.2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100000元÷319893.2元×100%)31.26%,夫妻共同还贷32983.92元(916.22元×36),占房价款的10.31%(32983.92÷319893.2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17527元(34万元×10.31%×1/2)。剩余贷款186909.28元(219893.2元-32983.92元),仍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