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十年无感情 当庭调解协议离
2017年11月22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分居长达十年之久,双方共同表示没有感情,愿意离婚,于是承办法官当庭调解离婚,化解了十年的婚姻纠葛。
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前后,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1992年农历十月十八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事实婚姻。1993年农历八月二十二,大女儿唐甲出生,1995年9月20日,儿子唐乙出世,现儿子已经成人。
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琐事发生争吵,进而打架。此后,争吵打架就成了家常便饭,2008年原告因不堪忍受被告的殴打和折磨,带着年仅5岁的女儿离家外出打工。第二年,在他人的劝说下,回舒城陪儿子读书,几天后,因和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即离家去合肥打工,至今没有回家,双方也没有见面,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询问了原告哪一年离开家的,原告诉称2008年离开家一次,2009年吵架后我就没有回来了,至今没有见过一次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离家将近十年时间,承办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也同意离婚,于是,承办法官当庭进行调解离婚,化解了这场将近十年的婚姻纠葛。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陶涛 王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