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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分居十九年 妻诉离婚调解结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10点击:7
六安新闻网讯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两个小孩,但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十九年,女方为此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调解了这起离婚案。
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于197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双方生育两子,现均已成年。1995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自此开始分居至今长达十九年,2015年1月,原告方某为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起诉至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开始被告情绪较为激动,认为原告对家庭及孩子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要求其给付经济补偿22万元,而原告结合自身情况,仅能拿出5000元,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耐心做双方工作,既然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好聚好散,双方都可以有一个了断,开始新的生活。后被告重新提出了新的调解意见,原告也愿意做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梁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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