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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事调解书的常见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02点击:24

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达成协议的法律文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接下来,戴吴伟律师向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一、在调解书上签字后,还能表达异议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已经签收了调解书,调解书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法的规定,对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应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如果对调解书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满足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法律。如果人民法院并没有强迫各方当事人调解,也没有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调解书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定。那么,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滥用诉讼程序的调解书能否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能否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据此,如双方已签署调解协议,审判员、书记员亦签字或盖章,记入笔录,梁某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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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吴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