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财产之争原配告赢小三的关键是什么
“老公在外面找了小三,送给小三钱款和礼物,原配可以起诉小三要回这些财产吗?”
“当然可以”
“起诉一定会赢吗?”
“有的人赢有的人输”
同样是原配起诉小三要求返还财产,为何有的人胜诉而有的人败诉?
本文以四个案例进行分析
胜 诉 案 例
一、(2023)鲁02民终4002号案
案情概要:丈夫孙某与被告官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在妻子盖某(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给被告官某转账,金额从1.66元至5000元不等,另外还花费5500元、3360元给被告购买苹果手机、手链。
法院认定:孙某在与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宫某发生婚外情,孙某在此期间基于其与宫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给予盖某款项的行为属于对盖某的赠与,因此本案实质属于赠与合同纠纷。宫某辩称不知道孙某已婚,法院认为,宫某作为成年人,在与他人交往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且从孙某提交的与宫某的通话录音中可以看出,宫某显然知道孙某已婚,故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盖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一方对外处置的钱款,其处置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应视其是否超出个人对财产的合理处置范围为标准。
宫某辩称孙某赠与款项均为小额款项,用于二人日常消费,法院认为,结合孙某所述与宫某的交往情况,法院认定其对宫某赠与款项超过100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宫某应予返还,故返还数额共计13736元。孙某赠与宫某的手机和手链,宫某亦应一并返还。
二、(2023)京02民终955号案
案情概要:丈夫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京东、小红书购买礼物方式赠与张某192208.53元。
法院认定:张某虽对韩某的转账用途作出了解释和说明,但上述解释和说明不足以改变该赠与行为的性质。张某1主张其非有意插足,属于不知情的善意一方,根据其提交的其本人与韩某1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韩某1向其发送的韩某1与辛某1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及张某1庭审认可其亦与他人结婚生子的事实,法院对此难以采信。
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和其有不正当关系第三者的,其赠与行为与第三者的接受行为均有违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利益,亦损害夫妻对方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败 诉 案 例
一、(2023)辽02民终434号案
案情概要:原告王某(妻子)与被告一刘某(丈夫)于1999年结婚,2014年2月17日协议离婚,2014年2月27日再次结婚,2020年5月双方再次协议离婚,双方在此次《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列明的离婚原因为第三者插足。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列明的离婚原因为“由于情感不和自愿离婚”。2020年10月10日被告一与被告二宋某登记结婚。在原告与被告一的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一多次通过银行和微信向被告二转账共计73万元。
法院认定:一审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二被上诉人间存在互相的款项往来,被上诉人宋某向被上诉人刘某的转款数额略大于刘某向宋某转款的数额,认为上诉人所主张的存在赠与的事实依据不足,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上述规定。关于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上诉人间存在赠与行为,且一审中被上诉人刘某对相关款项取出和存入均作出解释,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作虚伪陈述的情况下,仅凭二被上诉人现存的关系状况推定二被上诉人间存在恶意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2022)皖03民终2028号案
案情概要: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开设非凡公司。
苑某与顾某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开设苑氏公司、2018年开设圣洁公司。
2016年至2020年陈某转给苑某共计17笔,合计1183280元。
2019年陈某转给顾某2笔各1万元。
2016年至2020年苑某转给陈某共计14笔,合计222000元。
2019年至2021年陈某通过微信转出16笔,合计6571.2元,这16笔中有12笔“520”,1笔“52”,1笔“5.2”,2笔“1314”。转出后被退回2笔“520”,1笔“1314”。
妻子李某诉来法院,认为陈某与苑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苑某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认定:本案中,李某因主张陈某向苑某转账“520元”等数额的款项,认为陈某与苑某存在不正当交往,继而认为双方的转账均为赠与,主张苑某返还陈某向苑某的转账796050元。但从时间上看,苑某与陈长青之间的转账存续时间长,互为交叉,数额不定,苑某提供的发票复印件与其他的大额转账可以大致对应,对双方的长期经济往来亦是一种印证,部分发票出票方亦为苑某丈夫持股的公司,苑某的答辩具有合理性。
案外人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家人之外的异性转账“520元”“1314元”此类在大众看来具有情感象征意义的数额确有不当之处,但结合李某提交转账明细来看,此类数额在转账中占比较少,且数额不大,未超出陈某的日常交往的经济能力范围。且即使陈某有过向苑某转账相应数额的行为,亦不能排除陈某为以后的生意合作故意示好,拉近与苑某之间的关系,期待以后继续进行经济合作的可能性。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某与苑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双方不当交往的事实,亦不能证明双方的大额转账为陈某对苑某无条件的赠与。故李某关于要求苑某返还79605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 律 分 析
胜诉案例一、二中原配胜诉的原因主要是有证据能够赠与钱款和礼物的事实,赠与事实已经确定(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丈夫的答辩、第三者的自认等),而第三者提出的“事先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双方有互相转账”、“转账的钱款是共同游玩消费”等抗辩均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述两案例中的丈夫一方答辩表示支持妻子一方的诉请或反对第三者的抗辩,也对原配一方的胜诉提供了一定作用。
败诉案例一中,原配败诉的原因主要是丈夫与第三者之间存在相互转账,第三者的转出数额略大于收到的金额,而丈夫与第三者均辩称双方是借款关系,双方借款已经还清。原配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丈夫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关系,因此赠与事实无法确定。
败诉案例二中,原配败诉的原因主要是丈夫与第三者夫妇之间均存在商业合作行为和多次转账,基于商业合作而转账的理由有高度的盖然性,赠与事实无法确定。另外仅凭丈夫单方面给第三者发送的“520”红包也无法充分证明其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红包的金额均不大,被法院认定属于丈夫的日常交往的经济能力范围内的处置行为,属于个人合理支出。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原配起诉小三要回财产的案件一般属于确认赠与行为(合同)无效案件,原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起诉受赠人,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原配主张返还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条:
第一条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过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已经结婚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明显侵害了另一方的处理权,因此其处分行为无效。(此处所赠与的财产应当超出个人对财产的合理处置范围)
第二条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已婚一方在外包养情人、找小三、出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情形均是属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基于上述关系的赠与行为显然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三条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确立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则: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收到的财物应当返还给财物所有权人,在此处的财物属于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原配要求返还符合法律的规定。
原配是否能胜诉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是否能确认赠与行为存在以及赠与行为无效。
确认赠与事实存在需要证明涉案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涉案财产已经转移以及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确认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证明赠与人已经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进行了赠与。
证明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主要有: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存单、工资发放说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
证明财产的转移情况的证据主要有: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物品的购买记录和现状、汽车或房产的过户登记情况、公司的财务账册等。
证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的证据主要有: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备注、视频证据、其他关联人的证言等。
证明赠与行为无效的证据主要有:结婚证、照片、视频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其他书面证据等。
综上所述,原配起诉小三要求返还受赠财产案件中,原配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而原配一方及律师需要具备更高的调查取证的意识和方法,及时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充分还原案件事实,才能争取己方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 | 王万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