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分享离婚后不能再婚的约定有效吗
近期有读者咨询秦嘉泽律师北京律师团队,自己妻子离婚前答应自己离婚后会一心照顾孩子,这辈子不再结婚,希望男方将房产、抚养权都给自己,男方咨询这种承诺是否有效?如果对方离婚后再婚了,男方能不能要求重新分割房产、重新判归子女抚养权?本文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就此作出简单解释。
一、“再婚”属于婚姻自由,在法律上属于人身权利
再婚是一种日常概念,法律上并不区分头婚、再婚、三婚,统一认定为“办理结婚登记”。
因为婚姻关系涉及人身自由问题,所以有关离婚财产时,不能通过财产分割对双方的再婚自由、结婚自由作出限制,实践中对于类似离婚后再婚则财产重新分割的条款,认定上存在争议。
二、两种争议产生的前提——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再婚则财产重新分割,或者一方再婚财产归另一方等条款(以下简称再婚财产条款)
争议产生的前提,是双方在离婚时明确将再婚财产条款写进了离婚协议,这样法院才有可能从协议出发,考量离婚时、离婚后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支持重新分割财产。
如果是类似本文开篇提到的,双方只是在协议离婚时一方作出口头“承诺”或者表态,表示自己离婚后不会再婚,这种承诺是无效的,因为其很容易与个人的“情绪化表达”挂钩。
三、实践中的两种争议
对于再婚分割条款,实践争议集中在两部分: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是以财产条件限制一方再婚,属无效条款,另一种观点这种条款仍然属于离婚时双方的协议自由,重新分割财产并不一定会阻止当事人再婚,法律应该尊重双方的自由意愿。
这两种观点的核心分歧是再婚重新分割财产,是否会影响当事人的再婚意愿?
第一种观点,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以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任何人不能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添加限制,所以这种观点认为再婚重新分割财产条款会一定程度上阻碍当事人再婚的意愿,这与婚姻自由的要求、内涵不符,这类条款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首先这是当事人在离婚的自由选择,签署类似条款则表明男女双方已知未来需要承担的风险,重新分割财产也不必然影响当事人再婚的意愿——一方可以选择放弃财产。只有在财产打到一定的数量级时,当事人才可能会因此放弃再婚。
综上所述,离婚再婚条款是否有效,在实践中争议非常大,需要结合结婚、离婚、夫妻关系、各自的经济实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