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反悔不按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女儿女方提起诉讼过户获支持
离婚 房子过户给女儿
一、原告陈述
原告唐女士在2006年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某大学读生物专业,大学毕业后就留在北京工作。后经人介绍与北京海淀区一个专利技术公司部门经理杜先生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5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为对女儿的教育方式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对待父母态度不同,双方矛盾越来越大,以至于双方走到离婚的地步。经过协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焦点在于男方名下、在婚前就购买的一套位于海淀区的产权房屋怎么分割?因为没有其它房屋,唐女士考虑到要抚养女儿,想要此房。又经多轮商议,杜先生为了早日离婚,同意把房子留给女儿,在女儿18岁前过户到她名下。同时约定,女方对该房有居住权,以便于照顾女儿。二人签署了离婚协议,2021年10月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房产证等手续交由唐女士保管。
离婚之后,二人该上班,该抚养女儿抚养女儿,倒也相安无事。事情到了2023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杜先生带着自己的母亲将唐女士和女儿居住的房屋的门锁砸坏,并换上新锁,唐女士无法进门回家,由此引起纠纷并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另外,经唐女士查询,杜先生近期挂失了房产证,补办了新证。显然这一系列行为,杜先生是针对唐女士和女儿的,不怀好意。
唐女士惊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于是找到李力争律师寻找解决之策。
李律师给其认真分析,说你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杜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的义务。但最近其砸锁换锁、挂失老证补办新证等反常行为,显然是不想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而是另有所图,并且非常可能侵犯你及其女儿的合法权益。可以先与对方沟通,不行,那就诉讼。唐女士与前夫进行沟通,没有效果,于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离婚协议书》义务,在七日内将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
二、被告答辩
被告杜先生进行了答辩,说每次探望时,女儿对他态度冷淡,叫个爸爸都非常勉强,所以他不想将房屋赠与女儿了。还称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他主张房屋还没有过户,所以自己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谈判
三、律师分析
被告杜先生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其不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赠与。
1、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那么在离婚协议中,通常都是夫妻双方约定把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子女来署名或进行确认,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受赠人(子女)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离婚协议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根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2、离婚协议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协议外第三人履行,所以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离婚协议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协议,它既涉及到人身关系还涉及到财产关系,实际是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双方在权衡利害及考量各种因素后,所作出的一个综合性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实际生活中,经常有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不违法,也不是重大误解,也不显失公平。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所以若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法治化的今天,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也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当初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而离婚后就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是不能支持的。
四、法院结果
法院基本上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唐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杜先生在七日内配合唐女士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
五、案件启示
1、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就应当切实履行。对那些离婚后反悔,根本没打算完全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使用法律手段判决其过户。
2、要讲究诚信,结婚要慎重,离婚更要慎重,签署了协议就应当切实履行。不履行,那法律就会给他负面评价,让他承担相应责任。
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