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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主持下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8点击:32


交警部门主持下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

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先是由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并对事故各方进行调解。交警部门主持下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律师解答:

交警队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如果侵权方后续不愿意遵守该协议,不按照该协议赔偿,受害人不能要求法院依据协议内容强制执行。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出具的调解书才有强制执行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防止赔偿权利人遭遇调解协议不履行情形,对于在公安交警机关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法院的确认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补充:

为当事人针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正常处置,赔偿协议为正常的合同,除存在法律规定或可撤销的特定情形外,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各地法院、公安等机关发布的相关地方性文件和案例,对此已成共识,即赔偿协议为正常民事合同行为,除特殊情形,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当然,一般赔偿协议都会约定“一次赔偿,永无责任”等类似条款,该等约定正常情况下亦属有效。

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是可撤销的,所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