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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反悔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8点击:6

行人被货车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货车驾驶员与死者家属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

达成了调解协议

但在支付部分赔偿金后

驾驶员认为协议显失公平

不愿再支付


7月13日,腾冲市人民法院界头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申某某2800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被告张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撞伤原告申某某的妻子周某某,周某某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原、被告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确定由被告分两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373000元,于5月15日前付清。


之后,除扣减41000元抢救费不再支付外,被告向原告赔付了52000元,余款28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给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认为之前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不愿再支付剩余280000元。


(人大代表旁听)


法院判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平等协商签订调解协议,对于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事实上被告也实际履行了协议所约定的52000元,即为对该协议效力的确认,故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支付赔偿款280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最终,法庭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该案在上诉、抗诉期。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与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