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分析第1079条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款,说的是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有强制约束力,随时可以反悔。
第二款,说的是法院应当怎么办的问题,先调后判,也就是说调解是必经程序,调成了没后面的事了。本款说了一个离婚的标准就是感情确已破裂,什么是感情确已破裂?
一、在时间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二、在程度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三、在可能性上,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满足以上几点,还好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综合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第三款,列举了几个感情破裂的情形,了解即可。
第四款,宣告失踪一般情况下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了。
第五款,原生效的判决没离成,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诉必然能离成。
《民法典婚姻解释一》还规定了“恶人先告状”的情况。
《民法典婚姻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对于这种情况,有观点认为如果判决离婚,会使其逃避家庭责任,所以不应当判决其离婚。但我国民法典婚姻编有过错赔偿制度,如感情确已破裂,那就判决离婚,然后无过错方向过错的请求赔偿即可。